电动汽车电机如何办理GB18488-2015标准报告
电动汽车电机如何办理GB标准报告
电源为电动汽车的驱动电动机提供电能,电动汽车电机将电源的电能转化为机械能,通过传动装置或直接驱动车轮和工作装置。目前,电动汽车上应用zui广泛的电源是铅酸蓄电池,但随着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铅酸蓄电池由于比能量较低,充电速度较慢,寿命较短,逐渐被其他蓄电池所取代。
5.6.6 盐雾
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的抗盐雾能力,应能满足GB/T2423.17的有关规定。试验周期不低于48h。试验后,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恢复1h~2h后,应能正常工作。
5.6.7 电磁兼容性
5.6.7.1 电磁辐射骚扰
驱动电机系统在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辐射骚扰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5.6.7.2 电磁辐射抗扰性
驱动电机系统电磁辐射抗扰性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
5.7 可靠性
满足GB/T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检验项目按附录B规定。
6.2 型式检验
6.2.1 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2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送样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送样数量为3套,其中2套供型式检验,另1套保存备用。
6.2.3 检验程序
检验项目及样机编号按附录B规定。
6.2.4 试验结果的评定
6.2.4.1 合格
型式检验用样机的全部项目检验符合要求,则型式检验合格。
6.2.4.2 不合格
只要有一台样机的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型式检验不合格。
6.2.4.3 偶然失效
当样机失效是属于孤立性质的偶然失效时,允许用备用样机代替失效样机,补做失效发生前(包括失效时)的所有试验,然后继续试验,若再有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不合格。
6.2.4.4 性能降低
样机经环境试验,允许出现不影响其使用的性能降低。性能降低的允许值在产品技术文件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