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执行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执行标准是什么?
5.3.5 耐热性能
5.3.5.1 耐热水
耐热水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变形、阴渗及渗漏。
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水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及热饮的盒、杯、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的盘、碟、刀、叉、勺、筷、盖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对本身不耐热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包括发泡与非发泡餐饮具,其应明确标识耐热zui高温度,试验时的耐热水试验按照标识温度进行,如没标识则统一按耐热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进行试验。
5.3.5.2 耐热油
耐热油试验后,不应变形、起皮、起皱,具有容器功能的餐饮具不应阴渗及渗漏。
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明显变形、阴渗及渗漏。
耐热油试验仅对有可能盛装热菜、热食物的盒、碗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无需耐热油的盘、碟、刀、叉、筷、水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不耐热的一次餐饮具也不作要求。
5.3.6 漏水性
对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试验后不应漏水。试验两个样品,均不得有渗漏。
对无盛装液体功能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对标识无盛装液体功能的盒、碗、杯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作要求。
5.4 含水量
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如植物纤维模塑餐具等,其含水量应不大于7%。
含水量仅对使用天然高分子材料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有要求,对其他材质制作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不要求。
5.5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
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见表1。
注:本标准规定的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要求并非从食品安全角度出发,而是考虑到可降解塑料在环境中全生物降解后,其有机碳部分被微生物分解转化成了二氧化碳(和/或甲烷)等小分子物质,而所含的这些重金属及特定元素含量会残留在降解环境中,所以从环境安全角度出发,进行了具体指标限值。